2016年法律硕士宪法必考知识点(三)

2015-01-31 11:11:38| 【山东考研网】

2016年法律硕士宪法必考知识点(三)
 

1、本条是关于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的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公民个人财产是指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者其他合法方法取得的一切财产。
 

2、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第19条)、发展科学事业(第20条)、发展卫生和体育事业(第21条)、发展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第22条)。
 

3、我国公民合法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劳动收入,经营自留地(自留山)、自留畜、家庭副业所得的收益;公民自有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自有的竹木、果树、家禽和牲畜;公民自有的农具、工具;公民自有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所得的侨汇、外汇和继承、受赠的财产;公民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从事社会服务事业所必需的生产资料、产品和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4、庇护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基于某种政治上的原因而受到本国政府的迫害或本国政府的通缉、追捕、捉拿,即可向另一个主权的国家提出在该国政治避难的要求。这个国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法律,有条件地允许其入境,准予他暂时居留(1年以内)、长期居留(数年以内)或永久居留(无限期),保障其安全,拒绝引渡。重点注意庇护权的保护对象。
 

5、我国公民的合法财产中最主要的是劳动收入。除了劳动收入,还有一些是按照法律规定合法取得的其他收入,如收取依法出租少量房屋的租金,银行储蓄利息,继承、受赠的财产等,这些也都属于公民私人的财产。公民对其个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受国家的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冻结、查封、没收或者侵占。
 

6、我国的行政区划并存着三级制与四级制。
 

全国分为省级单位(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省级单位下为市级单位(此处市俗称“地级市”,包括市和自治州);市级单位下为县级单位(包括县、自治县、市辖区、县级市、旗等);县级单位下为乡级单位(包括乡、民族乡和镇)。特别行政区是省一级单位。但需要注意:在上述这一行政区划的结构中,有的上级单位并不当然包括所有类别的下级单位,如很多省和直辖市下就没有自治州这一单位。另外,我国有三级市:直辖市、地级市和县级市。
 

7、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我们的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取决于人民;第二,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第三,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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