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必考知识点

2015-02-02 11:12:54| 【山东考研网】

2016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必考知识点总结:
 

1.物的重要组成部分(wesentlicher Bestandteil)是指不毁损物的一部分或另一部分,或变更其性质,就不能与物分离的组成部分。这里的变更性质,包括变更物的经济效用,例如为专为某一机器制造的部件,因与机器分离而丧失经济效用,因此也是物的组成部分。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成为单独的权利客体。与之对应性,物的其他组成部分,可以成为单独的权利客体。
 

2.法律行为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Einseitige Rechtsgeschäft),即只包含一个人的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
 

(2)多方法律行为(Mehrseitige Rechtsgeschäft),即包含数个人的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它可以分为合同、共同行为(Gesamtakte)和决议(德Beschluss;荷besluit)。合同是二人以上相互对立(wechselseitig)的意思表示构成的,又称“双方法律行为(Zweiseitige Rechtsgeschäft)”。共同行为是二人以上相同指向的意思表示构成的,也被称为狭义的“多方法律行为”,典型的共同行为,例如合同一方有数人时,他们共同作出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另外,合伙合同也被认为是共同行为没,但另一方面各当事人之间根据合伙合同互负义务,它具有一定的合同性质。决议是在一个团体中,数人共同指向的意思表示,它的特点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团体章程的规定,决议对未表示同意的成员也具有约束力。
 

另外,法律行为还可以做其他分类:根据法律行为中是否有对价,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不过这实际上仅对要因行为有意义,无因行为是中性的,无所谓有偿和无偿;根据法律行为中除意思表示外,是否还包含其他行为(例如交付标的物),可以分为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行为是否需要以一定形式为要件,可以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依赖于其他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行为的效力是独立发生效力还是为了使其他法律行为发生效力,可以分为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行为的生效是否以行为人一方死亡为条件,可以分为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另外,还有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要因行为和不要因行为的分类,这在下面再讨论。


3.根据《合同法》第13条规定,要约(德Antrag,Offerte或Angebot;荷Aanbod)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特点是:(1)它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绝大多数情形下,要约的相对人是特定的,但例外情形下,也存在对不特定人的要约。(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也就是说,至少要包含合同中的“要素”。(3)要约具有一经承诺就会导致合同成立的特点,这是它与要约邀请(Aufforderung zur Offerte)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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