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法律硕士民法学复习笔记

2015-02-04 16:43:31| 【山东考研网】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表面上看具备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是由于其实际上意思表示不健全,缺少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依其自主的意思,使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
 

3.民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其中,《民法通则》在民事法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是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4.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它发布的就审判工作中具体运用民事法律、法令的问题作出的解释和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对各级人民法院都具有约束力。
 

5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它包括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以及对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民法之所以设立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目的在于通过排除行为人不具备行为能力、不能正确识别的民事活动的法律效力,保障行为主体和相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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