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法硕宪法重要知识点(二)

2015-01-28 09:29:42| 【山东考研网】

2016年法律硕士复习已经悄然开始,下面是老师给大家总结的关于宪法的部分重点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点帮助。
 

1.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和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等。
 

2.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组织形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鲜明的阶级性。它是统治阶级的政治组织,而不是社会全体成员的组织,其权力运作及职责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第二,历史性。国家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而为实现国家职能设置的国家机构在不同的时期其组织和职能都有较大的区别,并随着国家的变化而变化。


警察、监狱、法庭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暴力。因此,它不同于诸如学校、商店、工厂等企业事业单位这样的社会组织。
 

第四,国家机构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国家机构的具体设置、职权划分及相互关系非常复杂,各机关按法律规定组成完整严密的有机整体,保证国家基本职能的实现。
 

第五,协调性。国家机构根据宪法划分职权,在职责范围内互不干扰,国家权力按照行使职权的性质和范围不同而分工行使;同时各国家机关又互相协作、互相配合,共同为实现宪法规定的目标而运作。  
 

3.2004 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 22 条将《宪法》的原第 13 条修改为: “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从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到“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重大变化。用“财产权”代替“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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